2.分代理处营销制度。这种代理形式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附属关系,究其实质,它是保险公司机构拓展的结果。分代理处的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,其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。分代理处的招收代理人可以采用雇佣的方法,也可以采用合同授权的办法。前者招收的代理人员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,其收入由两部组成——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;而后者则不具备正式雇员的地位。分代理处营销制度在美国人身险营销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,许多着名人身保险公司, 如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(Netropo恃s)丶纽约人寿保险公司(New York L{fe)等都采用分代理处营销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