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加州为例,其房地产税是由加州均等委员会(California Board of Equalization)制定。根据1978年加州选民投票通过的第13号提案规定,加州州房地产税的征收不应超过房产现金价值的1%加上其它金额用于偿还由选民通过的加州政府债券。同时此法案限制了加州政府对房地产税率的每年上涨幅度,年度房地产税的增加限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2%,以较低者为准。当房产变更所有权或重新修建时,房地产税将根据变更后或修建后的价值作为基准征收房地产税。而第8号提案则规定当房产价格低于当前市场公平价时,应取较低值作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