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夫妻共同共有存活者有取得权 (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) 因为加州是实行夫妻共同共有的一个州,所以夫妻必须以夫妻共同共有方式持有不动产,但是为了享有共同共有的特性,在加州普遍使用夫妻共同共有存活者有取得权,加州在2000年通过该法律,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实行.这种产权持有方式与夫妻共同共有相同,但加上了如同联合共同共有的存活者有取得权(Right of Survivorship),不动产由夫妻共同共有,如果一方去世时,另一方可以不经遗产认定程序(avoids probat)依法取得全部产权。